罗军民 律师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股票维权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51024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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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002501,*ST利源投资者诉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最近有了新消息。利源精制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上市公司利源精制被黄某某等多个股民起诉,公司近日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材料。
利源精制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上市公司利源精制被黄某某等多个股民起诉,公司近日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等材料。《起诉状》等材料显示: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对利源精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和冻结、重大债务逾期违约等情况,并做出处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黄某某等多个股民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辽源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利源精制赔偿,目前索赔总金额已高达12188.33万元,其中包括投资损失款 11959.38 万元、律师费约228.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止2020年4月底,该类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团队代理的利源精制投资者索赔部分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2020年7月30日,利源精制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罚单下发后,罗军民律师团队开始代理投资者起诉索赔,案件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后因债权人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利源精制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20年11月5日,辽源中院下发(2019)吉0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吉04破申6-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利源精制重整,并指定利源精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裁定移送至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结合证监会认定利源精制的虚假陈述违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则,罗军民律师认为:凡在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买入利源精制002501股票,且在2018年7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可索赔范围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罗军民律师表示,由于利源精制启动了破产重整程序,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的周期变长,但是不会影响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
目前,*ST利源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仍在有效期内,未参与索赔的仍可参加。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
投资者索赔需要的资料
1、买卖*ST利源002501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